为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凝聚统一战线力量,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广西“两个建成”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一条 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开展统一战线工作七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纳入宣传学习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和国民教育内容。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制度,党委常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每人重点联系党外代表人士不少于3名,通过登门拜访、个别晤谈、集体谈心等方式开展交心谈心活动。
第二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统战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统战部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自治区、设区市党委派出机构,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等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自治区直属的本科高等学校党委应当设置统战部,配备专职统战部长和统战干部;其他高等学校党委应当根据统一战线工作需要,设置统战部或明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统战干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规模较大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统战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强配优领导班子,充实干部队伍力量,加大干部教育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提高统战部门履职能力。
第四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党委统战部部长(统战委员)任免前应当书面征求上级党委统战部意见。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兼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中一般应当有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市、区)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市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工作体制和机构,加强民族、宗教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县级统战工作是基层统战工作的重点。本着有利于依法加强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原则,加强各县(市、区)统战系统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整合统战系统工作机构资源,实行合署办公,增强工作合力。统战系统单位合署办公的县(市、区)应当坚持各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党委或政府有分管领导不变,单位机构级别和干部职级待遇不变,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其他县(市、区)可以建立协调机制,推进统战工作。
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配备统战委员。工作任务重的村(社区)党组织应当明确统战工作联络员。统筹县(市、区)统战工作资源向乡(镇、街道)延伸,鼓励探索依托商会、产业协会等组织建立乡(镇、街道)统战工作服务平台,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等工作。县(市、区)党委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乡(镇、街道)统战工作有平台、有经费、有人员、有作为。将统战工作资源延伸到村(社区),做好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加强与综治维稳机制的衔接。
第二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等基本职能。
第八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各级党委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规定开展政党协商。
自治区每年召开三次专题协商会议,由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调研协商座谈会,由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会同统战部等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份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会议协商计划,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会同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协商意见的办理工作。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九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形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落实 “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重大问题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考察调研制度。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关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掌握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自治区、设区市根据需要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机关干部交流任职或挂职,自治区、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可以设置非领导职务,加强民主党派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责,所在单位应当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并将其履职情况纳入工作业绩。
第三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二条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做好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重点做好各领域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三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分类施策,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自治区和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发挥留学人员组织在吸引和凝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方面的作用。
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知联会)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是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纽带,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载体。自治区、设区市可以成立知联会。党外知识分子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大型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以成立知联会。各级党委(党组)和统战部门应当为知联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民族工作
第十五条 立足广西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突出创建主题,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参与范围。
第十六条 集聚统一战线力量,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攻坚。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将民族团结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继续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五章 宗教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内容,加强对大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基本常识的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宗教法律法规和宗教基本常识的普及。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反渗透教育。
第二十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十一条 在各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高效的宗教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处置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城市街道、社区、学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
第六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坚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困难与思想“两关注”、鼓励支持与教育引导“两手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二十四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实现以党建带动统战,以统战服务党建。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党组织。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加强工商联班子建设,健全工商联党组。工商联党组按照《条例》规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组织建设。
第七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挥广西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加强与港澳各界人士的联谊交往,支持港澳广西社团建设,深化桂港、桂澳合作机制,促进我区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了解国情区情、联谊交友、创业实践的平台,发挥港澳青少年国情体验和创新创业基地作用。深化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增强港澳同胞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第二十七条 做好对台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台湾同胞联谊会和黄埔军校同学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桂台青少年联谊交流平台,推进桂台两地基层民众和青少年的交流交往,深化各领域合作,促进民心认同,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海陆相连的独特优势,拓宽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加强与海外华侨及有关团体联系,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服务广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 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桂合法权益。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八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包括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等,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目标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储备。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重视从基层选拔,尽早发现,及时培养青年人才。对因工作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调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领导班子任职的党外干部人选,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党外代表人士每5年至少调训一次。各级新任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外人士,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加强社会主义学院的正规化建设,支持社会主义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在师资队伍、培训经费、教学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与党校、行政学院联合办学的设区市社会主义学院,应当设置统战理论政策教研机构,单列教学计划。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院长中应当有党外干部。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锻炼和交流总体安排。对重点培养的党外干部,应当安排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交流,特别优秀的可以安排到正职岗位及其他重要岗位进行锻炼。有计划地对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党外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各级党委每年选派的挂职锻炼干部中,党外干部应当有10%左右的比例。自治区、市、县(市、区)建立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挂职锻炼。
第三十三条 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组织的安排。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自治区、设区市人大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常委会专职副秘书长或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委员。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配备。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比例,自治区级应当为三分之一左右,市级应当为四分之一左右,县(市、区)级应当为五分之一左右。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市、县(市、区)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县)。自治区、设区市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文史研究馆党内外馆员的比例应当逐步达到《条例》规定的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的要求,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统战部负责协助做好非中共党员参事、文史馆员的推荐审核工作及领导班子配备党外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的领导班子,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通过交流方式选配;尚未配备的,在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配备党外干部。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界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由统战部牵头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相关方面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各领域党外代表人士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党组(党委)会议一般应当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有关文件应当送党外干部阅知。党外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执行党组(党委)决策。建立健全党外正职与党组(党委)合作共事工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党外干部工作部署,制定党外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推进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组织部门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